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明,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工程款5161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61元、保全费31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扣划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织金县绮陌街道兴荣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161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零星银行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义林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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