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1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汪海,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厉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21828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0.98%计付);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执行费293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⑴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但远不足以清偿债务;⑵被行人名执下有房屋一套;⑶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三辆;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5、2019年11月22日,本院前往贵阳市不动产中心依法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X组团X栋X层X阿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由于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而未能处置。
6、2019年7月5日,本院前往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浙A×××**、浙AR28**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由于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而未能处置。
7、2019年12月24日,本院前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纳情况,并向申请人说明疫情结束后发放。
8、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另需说明的是:本院已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海
审判员 闻 云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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