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XX花园金翠湾X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7139760M。
法定代表人:张云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某某镇某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70599478M。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被执行人:赖某某,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某某镇某某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11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赖某某支付租金及费用26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19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19年10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14日、12月7日、2020年1月17日、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名下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除有小额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其名下小额存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有坐落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名下有坐落于贵阳市白云区某某镇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白土国用x号),其中,赖某某名下房屋已在本院执行的(2019)黔0113执387号案件中拍卖,以1750000元成交,并支付该案申请人亦为优先受偿权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厂支行,拍卖价款尚不足以支付该案执行案款;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名下土地的使用权,经本院执行的(2017)黔0113执1537号案件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未成交,该案申请人及本院受理的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赖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他案债权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现该土地的使用权已按查封顺位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现尚未处置完毕。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未查询到赖某某的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赖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租金及费用26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19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海兵
书记员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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