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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1 10:40:23,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执740号之一

贵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jpg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3民初3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233235元。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本院已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于2019年12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江某某银行账户存款7317.77元至本院指定一案一账户中。

3、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查询到江某某××个人××企业安顺市××区某某幸福之家水上乐园,该水上乐园的土地系2017年1月1日从贵州省某某农场租赁。本院依法对江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安顺市××区某某幸福之家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上述资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及2019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33235元,执行到位7317.77元,剩余标的225917.2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审判员  张真礼

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永江

书记员周亮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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