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2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喻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9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7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1388元。但被执行人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喻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财产申报表。并于2019年4月10日、10月23日、12月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喻某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喻某某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喻某某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XX栋(14)X单元XX层X号房屋,本院已于2019年8月29日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已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故本案未能处置。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喻某某名下的贵F×××××号大众牌车,本院已委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贵州省七星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未能处置。后本院委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有无房产及其他执行条件或线索进行调查,亦未核查到被执行人喻某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喻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调查的财产内容已经调查完毕。且被执行人喻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双全
审判员 谭 晖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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