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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某某焦化有限公司 终结执行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1 10:30:55,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203执632号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jpg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0282XK。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娟,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114169。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某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75434747L。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黔020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某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43868元、案件受理费3229元、执行费5058元,以上共计352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由被执行人行六枝特区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付48692.5元,2020年2月30日前付48692.5元,2020年3月30日前付48692.5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48692.5元,2020年5月30日前付48692.5元,2020年6月30日前48692.5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双方约定为100000元,若六枝特区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付清352155元,则申请方贵阳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否则,按原调解书计算利息。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案,若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03执63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太刚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倩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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