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1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13民初7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某某支付押金27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诉讼费3103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19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6月10日、6月28日、7月23日、8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某某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询,吉某某名下除有小额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其名下小额存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吉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未查询到吉某某的公积金信息;经本院委托吉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其财产线索,吉某某与他人共有坐落织金县××镇××寨上坝组××××层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因房屋涉及共有人,尚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吉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2752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103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亮
审 判 员 刘 飞
审 判 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小莲
书 记 员 谭海龙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