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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1 10:08:2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23执6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jpg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69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江,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XXXX号翠岭XX单元XXB。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则责任纠纷一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07341.01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明区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0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亦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也未注册其他公司,其名下有粤B×××××号车辆一台,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本院处理该车辆。

三、本院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2018)黔0123执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薛顺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杨洋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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