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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申请书陈述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枉法裁判-被委托人贵阳律师事务所唐德律所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18 15:10:18,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特265号

枉法仲裁 仲裁不公正.jpg

申请人:苟某某,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芬,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苟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苟某某称,一、被申请人叶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叶某某故意隐瞒了《公司股份制合作协议书》,该证据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并非无偿入股,也非技术入股,申请人未赠送干股,被申请人未取得案涉股权,申请人苟某某不应承担支付责任。被申请人因退股与申请人发生纠纷时,利用职务之便销毁了申请人多份文件,致使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证据。庭审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清单,申请人在庭审结束后才得知该证据已被销毁。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该证据致使裁决错误,应予撤销。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中枉法裁判,申请人作为赠与人已经当庭表示没有赠送股权,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赠与或技术入股的约定,仲裁员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口头陈述属实,构成枉法裁判。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未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员名册》及《仲裁规则》,违法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276号裁决。

被申请人叶某某答辩称,一、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276号仲裁裁决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2020年3月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叶某某与苟某某在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贵州某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叶某某与苟某某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由于双方即叶某某与苟某某在规定期限内,都未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之规定,贵阳仲裁委员会指定刘诚仲裁员成立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的股权纠纷案,并将《仲裁员声明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给叶某某、苟某某。所以,苟某某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完全不是事实。仲裁委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本案卷宗中有仲裁委向苟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苟某某的签收记录予以佐证,而苟某某所陈述其未收到《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二、本案仲裁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苟某某与叶某某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股权转让纠纷的代理意见,对于双方的举证质证环节,仲裁员进行了审查。所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客观公正,并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苟某某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本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枉法裁判更是子虚乌有。三、苟某某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隐瞒证据的情况完全是歪曲事实,本案当事人叶某某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仲裁审理环节,叶某某依据法律依据事实,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其主张,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对于本案无关的证据或者不能达到诉请目的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义务提交。其次,仲裁委认定苟某某看中叶某某有资源有人脉有技术有能力有资源优势,深知叶某某加入到公司以后能给公司创造价值带来效益,分干股的形式给叶某某,邀请叶某某加入公司这确实是事实的真实情况,仲裁委并无认定错误,因为叶某某在未进入某某某公司以前就一直从事经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等工程项目。其在2016年就成立的有自己的装饰装修公司即绵阳瑞景装饰有限公司,而对比苟某某而言,某某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当时苟某某年仅22岁,没有装饰装修经验,为了更好的经营公司,苟某某以分干股形式邀请经验丰富有资源有能力的叶某某加入也确实符合客观事实及逻辑。综上所述,苟某某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本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枉法裁判是子虚乌有。本案当事人叶某某也并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276号仲裁裁决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苟某某向本院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的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叶某某提供的证据清单的拍摄照片、《叶某某诉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经过》、《叶某某诉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代理词》、《叶某某诉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经过》、《叶某某诉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代理词(本诉)》。拟证明:被申请人叶某某在庭审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叶某某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达不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转让股权之时未要求被申请人投入款项,贵阳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某以技术入股的事实是客观的。被申请人叶某某向本院提交绵阳瑞景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申请人在加入梦嘉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以前就自行经营类似施工公司,故申请人才以送干股的形式邀请叶某某加入公司。申请人苟某某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向苟某某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该邮件已于2020年3月6日签收,苟某某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选定仲裁员秦阳,因双方未共同选定仲裁员,贵阳仲裁委员会指定刘诚为仲裁员。2020年4月2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贵仲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裁决:一、苟某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叶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00元;二、驳回苟某某的全部反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申请人苟某某主张,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叶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具体是指隐瞒了《公司股份制合作协议书》。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中苟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实际转让款为16万元,而叶某某未支付。对此主张苟某某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而非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故申请人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苟某某主张贵阳仲裁委员会未向其送达《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属于仲裁程序违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3月5日向苟某某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该邮件已于2020年3月6日签收,且苟某某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选定一名仲裁员。故申请人该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仲裁员认定的事实无证据佐证,属于枉法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仲裁员并无上述法律规定的因枉法裁决而受到纪律处分或经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形,故申请人所持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苟某某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苟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李月红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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