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财保11号
申请人:庄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彩青,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9230。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某县谷脚镇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30933393。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申请人庄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某某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77000元。申请人庄某某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计人民币77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某某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77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405元,由申请人庄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培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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