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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代理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18 14:41:24,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特231号

贵州仲裁律师 贵阳著名房地产纠纷律师 贵州十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房。

法定代表人:唐爱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雪,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蒙古族,1981年1月8日生,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上诉人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上,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而根据观山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副本)》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证实,该案在2019年5月9日立案,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表述的于2018年7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仲裁资料,从提交资料到立案已经时隔295天之久,很明显观山区仲裁委在受理被申请人案件上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二、(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收案时间的认定没有依据,与《收案通知书(副本)》完全冲突。对于该仲裁裁决书第2页的“申请于2018年7月19日提交劳动仲裁资料”,除了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外,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观山湖区仲裁委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案通知书(副本)》明确“李某某:2019年5月5日送来与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收悉”,该《收案通知书(副本)》落款时间明确为“2019年5月5日”,送达李某某的收案通知书送达时间也为“2019.5.5”。上述事实非常明确、确切的印证,被申请人提交仲裁资料与仲裁委收到仲裁资料经双方确认是2019年5月5日,这与仲裁裁决书认定的2018年7月19日的时间是冲突的,仲裁委的认定是没有依据的;三、被申请人是2017年7月31日离职的,结合上述事实,也说明了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抗辩,仲裁委没有采纳,使得申请人对国家仲裁委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四、(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工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被申请人李某某辩称:首先,关于时效问题,我不予认可。我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仲裁申请,但是仲裁委同日也给我下达了等候通知书,所以我是在仲裁时效内提请仲裁的;其次,关于工资认定金额问题,合同约定的金额是虚假的,当时是为了获取观山湖的一套房子才虚拟的合同,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是不一样的,公司为了规避社保,就把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给我,一部分是用的公司账户发的8000元,另一部分是用走私人账户发的6000元。这是有银行流水的,在我与对方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表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最后,关于我的离职时间,本来我是于2017年4月份就可以离职,但是对方一直拖延,直到2017年7月份我才离职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工资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伍拾贰元玖角贰分(¥13152.92);二、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由于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明确在2018年7月19日收到李某某的仲裁申请,并于当日向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排队等候通知书,证明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该案件,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收案时间的认定没有依据,与《收案通知书(副本)》完全冲突的理由,由于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经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材料的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其申请仲裁没有超过法定时效,故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2019)观劳人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工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阳某某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敏

书记员魏云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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