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汪海(特别授权),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瑞丰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盘县。
第三人:朱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盘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第三人徐某、朱米堂在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该二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债务,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异议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其身份基本情况。
2、来自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单》,用以证实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股东为徐某、朱米堂,出资比例分别为10%、90%,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1200万、10800万元。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用以证实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徐某、朱米堂,出资比例分别为10%、90%,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1200万、10800万,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分别为2064年8月6日、2065年8月6日的事实。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某、朱米堂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复印件。
本院查明,陈某某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织劳人仲字(2019)第L-32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陈某某一次性向其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481.39元。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509.55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黔0524执1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徐某、朱米堂,二人出资比例分别为10%、90%,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1200万、1080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65年8月6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徐某、朱米堂,出资比例分别为10%、90%,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1200万、10800万,完成出资期限至2065年8月6日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徐某、朱米堂缴纳出资期限还未届满,不能认定其二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徐某、朱米堂在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该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陈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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