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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授受服务所享有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更新日期:2024-04-09 07:07:08, 已有人参与


20242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7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首先,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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