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樊胜美弟弟疑遭网暴”的话题一度高居腾讯热点榜首位
连日来,“现实版樊胜美”一事将“啃女”话题带入公众视线。但现在看,舆论反应有“歪楼”的态势。
据澎湃新闻报道,洛洛家人索赔事件被曝光后,有网民发帖称,要对洛洛的父母、弟弟进行“网暴”,让他们一家人彻底“社会性死亡”,并在社交平台公布洛洛母亲姓名、弟弟的电话和所在学校。更有网民称已拨打电话进行辱骂。有网友透露,洛洛的一家人都是浙江丽水人。对此,丽水市网络警察支队回应称,相关情况正在核查中,若有进展会向社会通报回应关切。
平心而论,“拒绝网暴”的话题已经被谈得太多。但在此事上,事件本身的复杂性,未免让很多网友产生“网暴未尝不可”的认知。
不得不说,当事女孩洛洛的父母有些“啃女”的行为很有争议。无论是生前过度索取,还是遭遇不幸后又成为父母高额索赔“为弟弟买房”的筹码,都备受诟病。而洛洛生前深陷原生家庭阴影的痛苦,也在微博中凸显无遗——“我倒宁愿花钱买断亲情,从此两不相欠”。这让无数人为之惋惜。
洛洛微博截图
这份不忿加惋惜,让很多人将心中的一把怒火烧向了洛洛的家人。
网友同情洛洛本人,谴责她的父母,这些都可以理解。但因为愤怒就发起一场“人肉”行动,还牵扯到洛洛弟弟,只会以正义之名走向正义的反面——此类行为不仅涉嫌侵犯隐私,也涉嫌违法。
社会需要秩序,公民需要良知,网络需要清朗。以暴制“错”从来都毫无正义可言——这点不会因网暴者的过错而异。
一些网友用“网暴不好,可是谁来给洛洛公道?”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这些网友更应该明白,用网暴来为洛洛讨公道,来逞一时意气,即便能让洛洛的家人付出“代价”,那也会伤害社会公义,包括道德和法律底线。这跟“啃女”一样,都谈不上正义。
《和事佬》节目截图
换言之,我们反对人肉和网暴任何人,不单是为了庇护洛洛父母,而是呼吁一切回归法治与道德框架。
在此事上,洛洛父母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何种代价?相信道德和法律会给出答案。民众能做的是放下谩骂和愤怒,通过理性的讨论产生共识,去引导有类似问题的子女正确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从制度上给予帮助。比起“快意恩仇”地动私刑,避免下一个“樊胜美”更关键。
网络上“人肉”是否违法?
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
二、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