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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贵州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1】【43】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31 08:29:16, 已有人参与

(2019.11.29更新)


(一)盗窃价值1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罪 贵州大型律师事务所 .jpg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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