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起源于20世纪的德国民法,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是为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目的是限制房开商或出卖人等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或房产,避免“一房二卖”,以保障债权人或购房人将来对该不动产或房屋的实际占用。
我国《物权法》也借鉴了预告登记制度,生活中业主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备案登记,就是预告登记,一旦备案登记,则房开商无法将该房屋自行处分或再次出售。
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也同样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尤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交房,以及待产权登记满两年延期过户的情形,最适进行预告登记,但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无论是买卖双方或经纪人都没有这个登记意识,致使二手房买卖鲜有“预告登记”的。
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二手房买卖,双方也完全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预告登记,并将该条款写进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一旦预告登记则只要未经买房人同意,出卖人绝不能将已卖的房屋再行出售或抵押,甚至可以很好的对抗出买人因诉讼纠纷,造成房屋被拍卖的风险发生。可以说,二手房通过预告登记,完全可以避免二手房买卖的一房二卖三诉讼风险,让买房人买二手房放心又有保障!
附: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