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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功案例论非法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思路及应对策略

更新日期:2024-02-28 06:05:08, 已有人参与

非法集资诈骗罪属于这几年高发案件,不防范该类犯罪贵州省发布《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其中明显非法集资应当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社会性。

2010最高法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虽然如此,只要处理得好、处理得当也可以达到无罪或免予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近期做了起集资诈骗罪案,集资对象涉及公司内外近100人,好在资金才1000余万元,在公司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人与政法部门、公安部门协调,同意按50%款到位给予办理取保,家属便积极通过借款、催款和出售不动产筹集资金,将款打到公安指定账户,最后虽然没有筹措到50%,公安、政法部门看到公司、家属的诚意,本着社会稳定和谐考虑也给予公司几位负责人办理取保候审,后续在公司三名负责人取保出来后,除部分公司员工外将80%以上的款退还,最后检察院做了不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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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以及浙江高院会议纪要,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

通过上述根据最高法、浙江省高院规定要强调三点:

第一,就是资金必须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为前提;这里就要区分正常经营与非正常经营,正常经营主要指资金用于采购、发工资等,如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也十分不良好,而是集资用于还高利贷等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全部或100%用于生产经营,有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影响无罪或免处,当然部分资金用于经营性辅助更好,比如负责人购买车辆,该车辆主要用于洽谈业务需要等;

第三,资金就是能及时清退的,无论在侦查、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可以清退,这证明吸收资金产生的纠纷已解决,没有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对于这类案件因涉及群体事案,往往政法、信访部门都会介入或参与,协调好信访、政法部门关系也显得特别重要。

当然,这里面就是可以免予、一般可不作为,而不是应当或不应,这就说明可以入罪,也可以不入罪,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能否及时办理取保候审。实践中要多收集公司企业、公司负责人的资料,多与政法部门、公安或检察院多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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