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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情形

更新日期:2019-04-08 21:29:02, 已有人参与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编辑:温钦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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