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或指定代表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2、对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和书记员认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收集、提供证据,无法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请求法院代为调取或收集证据;
4、原告在辩论终结前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5、本人或代理人进行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
5、查阅或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6、自行和解,请求法庭组织调解、和解或庭外调解;
7、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2.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