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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

更新日期:2021-01-06 12:58:4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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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由重到轻的非常态模式,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之故意杀人罪法条仍完全照搬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未作任何明确化的改进。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跨越了从3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这样一个巨大的幅度。这一立法模式意味着,在观念上,死刑是故意杀人罪优先考虑适用的刑种。这种存在先天死刑滥用可能的前提下,立法对于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的阙如,更使得死刑适用的立法限制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弱化。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实体性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罪质的限制上,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何谓“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措辞具有一定抽象性。在缺乏分则具体化的情况下,其适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理解。

 法定刑幅度巨大前提下,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的缺失和因此导致的量刑抽象化,客观上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落空。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普遍存在重定性轻量刑的倾向。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十分重视,而对于如何量刑,却缺乏足够的关注。这客观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并不罕见。

我国刑法并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立法,但对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在立法形式上,当以情节加重犯的形式更为妥当。并且,这客观上也将使故意杀人罪基本犯的刑事责任大大降低,这于死刑限制和轻刑化观念的引导也是大有裨益的。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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