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7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在9月中旬结束,最高法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最近网上曝光的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应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49条和第250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一、业界之声:对于这样的规定,律师普遍认为存在“越权”的嫌疑。
上海刑辩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张培鸿认为,录音录像拍照,涉及审判公开,从大原则看,只要不扰乱法庭庭审,都应该是合法的,尤其“录音录像拍照设备”的概念非常宽泛,如此规定缺乏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法院可禁止律师6个月至1年出庭,他认为这是最高院通过“立法”,确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绝对权威,“这是不行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在新浪微博发表的长微博中表示,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
毛立新还指出,根据刑诉法,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刑诉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僭越。
“刑诉法刚刚颁布时,大家都有担心,会有扩权或限权的解释,这些并没有忠实于立法的本意”。林东品指出,司法解释是对法条技术性、操作性的释法,不是立法,如果解释超出了范围,特别是对刑诉法原则性的东西进行了改变,那就变成了立法。法院可处罚律师6个月到1年不得执业,就属于明显的扩权,“是非常荒唐的”。
律师界也对第250条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设立规定表达了不满。林东品指出,从理论上讲,公诉人、法官也存在违反法庭纪律的问题,不能单独对律师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别差,非常粗暴地对待律师,那怎么进行救济?”
二、学者之声:对律师惩戒要尤为慎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认为,对不得以微博等形式报道庭审活动,出于对法庭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道理,“动不动就微博直播,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对律师进行惩戒这一规定,程雷则指出法院并无权禁止律师执业,即使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应由司法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或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类似于纪律惩戒委员会的组织,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惩戒。“律师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团体,对律师作出惩戒要尤为慎重”,程雷表示。
三、律师个人直观看法:有些荒唐
本人做律师多年,也出庭参与审理众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不可能在办公室、小会议室里完成,所以相对于刑事案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由此在刑事审判案件中,对法官、检察官的态度感受更加深切。
在贵州这块西部很不讲法治的贫瘠土地上,很大一部分民事、刑事案件都是流于形式,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该地区法治观念的提高,对律师接案、业务拓展也造成重大的障碍,而且在律师间造成极度的两极分化。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发生纠纷或家里有刑事犯罪案件,花找关系胜于找律师,而绝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是找关系,而不是找律师。而找律师也要找有关系的律师,那些有关系,尤其是从法院、检察院系统出来的律师,具有独天独厚的条件,对接案的帮助极大。而那些有本事,没关系的律师,在当事人看来,相当于无用。
所以,很多律师,宁愿花很大精力在法院、检察院先镀几年金,然后才会出来做律师,或者花钱请客吃饭以在司法系统内建议相应关系。而通过关系的案子被律师垄断,案件多、标的大、收费高,这些律师能快速地富起来,以所富起来的资金去白结交更多法官,建议更强的社会关系。相反,那些年轻的律师,尤其没有关系的律师很难接到优质的案子,业务收入相当有限,有些律师甚至年收入不足五万元,在贵阳根本不够养家糊口。要不就有尊严的活着,没尊严地生活,要不就挥泪告别律师界,投奔芸芸商海。
在我执业这么多年来,在庭审过程中,受到法官、检察官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的事,简直就是司空见惯了。除擅自打断律师发言最普遍外,对律师进行吼叫,取笑律师,以律师发言语无伦次、没有逻辑、不知道说什么、胡言乱语、不着边际、重复,是不是律师,不要对本法官作法制教育,以及发问要有水平等,经常使律师无法进行充分的辩护、发言,极大地影响了辩护效果,也使律师的声誉很难有效建立起来,在当事人看来,被法官、检察官指责的律师,肯定是没有关系的,肯定业务水平不行,对律师自信心的打击,以及业务拓展影响巨大。
在司法界,律师与法官虽然共同生在党旗下,但根本就不是在同一个天平上,法律早以国家公务员自居而目空一切,对待律师与对待当事人没有差别。如果再授予法官对律师的制裁权,则对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加不利,置律师处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地位无异。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在上述内容通过,那是很荒唐的,是法治的另一种倒退!中国律师界对法官已是敬三分有加,如再让律师对法官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甚至律师的生杀大权都掌握在法官的手里,与律师带着枷锁辩护无异,律师的价值以及存在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云南澄江县法院,因律师坚持权益,法官将律师铐在太阳晒的事件刚刚过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通过,必将有更多律师被带上镣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