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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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贵州地区律师会见之难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1-11-08 22:01:23, 已有人参与

贵州律师会见,贵州刑事辩护.jpg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近三年,但因《刑事诉讼法》没有正式修订,由此出现了《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众多重大冲突,即公安机关坚守《刑事诉讼法》旧规定。在公安机关看来,《律师法》只是约束律师的法,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律师法》不仅规定了律师的义务,而且也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见权。

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修订带点变革味道,但这会见权的有效行使有待公安机关给予配合,但他们依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事,根本不把《律师法》放在眼里,也就是不把律师的权益放在眼里。笔者作为一名贵州地区的普通执业律师,深感公安机关对律师的极度不尊重、刁难和傲慢,对此我借年度注册考核的机会,专门作一篇文章,以示鞭挞贵州地区公安机关无视法律的行为,以公示贵州地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之艰辛与无奈,希望能引起作为领导部门的重视,以期这一恶劣现象得到改观。

一、律师申请会见 公安与律师玩“躲猫猫”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是对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也就是说,按新《律师法》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同时所谈话内容不被监听,即使监听,也是无效的。

作为经办多起贵阳市区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然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没有申请就不得会见。而即使律师按规定提出申请,贵州地区公安机关普遍不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事,即不在规定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致使在律师申请会见上与公安机关玩起了“躲猫猫”。由此,律师为了尽快得到会见,不断地去公安机关里“逮”经办警察,见不到经办警察没有提交会见申请。就是难得一次“逮到”经办警察提交会见申请,也经常以没时间安排等各种不收申请会见材料,而当律师把申请材料放在警察桌子说,则说“我不收,丢了我可不管”,经常搞得律师不敢把资料擅自放下。

一边是犯罪嫌疑人的穷赶紧逼,一边是警察的“躲猫猫”,律师为了得到会见不得不几乎每天上午、下午跑腿。由此这样一下来,就连申请律师会见这么个简单事,往往至少要折腾半个来月才有可能得到会见,这个无论是在我经办的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还是派出所的案件,一个会见都要花大半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有两个案件我仅为了见一次犯罪嫌疑人,就跑了十多次,每跑一次就是半天时间,这期间都是苦力活或无用功。

在家属看来律师无所不能,而之所以请律师就是让律师能见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久久得不到会见,作为律师又是相当难堪,家属每天的催,催久了让律师歇斯底里的不安。而侦查阶段,律师本来能做的事就相当有限,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律师都办不到,在他们看来请律师没有什么用。由此,因几个案件都半个来月没有会见成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家属均要求与我解除委托合同,要求退费。在这个时间,一个案子辛辛苦苦怎么说退就退呢,只能加紧逼警察安排会见,就免不了与经办警察吵起来,而警察根本不跟做律师请什么法,“你认为我违法就向领导反应,向检察院反应去,你这样的律师我见多了,我相信你还要在这里混”之类的话。

律师会见,为何还难以上青天,作为律师能做什么?又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作为律师娘的“律师协会”又在为律师做什么?每次打电话诉说会见之难,得到的回复就一句话:“这样的情况我们了解,我们没有办法”。曾经多少次,因为当事人、警察的话让我哭泣、让我恨得砸电话,这样的心情、这样的滋味谁能知?我也多次想头裹纶巾,手挥国旗,泪流水满面地在公安局门口静坐抗议!

二、“三不准”明目违法 家属能见律师没得见

在禁止会见上《刑事诉讼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也应当安排律师会见。而我在贵州地区经办的几个普通刑事案件,却遭遇会见的安全禁止——贵州省地区的“三不准”。做律师也几年,经办的刑事案件也近百件之多了,从来没有听过、遇到过、看到过什么“三不准”,致使这样的话我通过录音方式保存。贵州地区所谓的“三不准”原来出自省公安厅,就是对公安机关看来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特殊政策,即不准送钱、不准会见、不准送衣物,简称“三不准”。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解除这“三不准”,犯罪嫌疑人在看所守里就只有个代号,没有名字,律师就一直不能会见。即使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检察院批准会见(这是贵州绝无仅有的)盖章,到看所守依然不让会见,律师只能再次苦苦去求公安机关把“三不准”撤销才能见!

对这样的“三不准”,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说,更要命的是,这期间的腐败至不堪承受。因犯罪嫌疑人不让会见、不让送钱、一溜烟让送衣物,相当于让犯罪嫌疑人与世隔绝,致使里外都万分焦急。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唯一的路就是疏通关系,为了能让犯罪嫌疑人有钱花、有衣物用,不得不四处打听找关系,最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干部送钱、送衣物进去。而有时家属为了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会想尽一切办法能见下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结果是家属见了,而按法律程序的律师无法见,律师的作用显示即尴尬又无用,致使家属不与律师联系、接触。

三、律师会见公安派员在场,会见仅为见一次面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不派员、所谈内容不被监听,而且没有会见次数的限制。但多次的律师会见经历,曾让我多次想放弃不做律师!

律师能盼到公安机关的同意会见已是“感恩戴德”,陪同自然高兴,并做好后勤工作。在贵州地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正式批准逮捕,都必须公安机关陪同才能会见,而事实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批评逮捕,公安机关就已完成任务,万事大吉。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他们侦办成功,事实已很清楚、证据收集已充分,逮捕后的几个月无非是走程序,但在律师看来,公安机关人员陪同律师会见,不仅让律师难堪,所起的角色更是让律师无法理解,这样的会见完全背离了律师的了中一职责,背离了会见的目的和意义。

按常理,一般陪同会见的都是该案的经办警察,也就是抓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警察,不应说在这个时候,在犯罪嫌疑人看来,他的经办警察是这个人生中最害怕的“大人物”。在会见前,公安机关就交待,会见所问内容不能涉及案情,会见时警察与律师共坐在一起,或者站在律师的后面,我多次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涉及基本案情,公安人员都不同意,说就是他们的规定,如果我一旦问的问题涉及案情,他们就发出停止会见的严重警告。由此,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我连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作的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几个人参与等这样的信息都不知道,就只能知道个涉嫌什么罪名,由此出现律师了解的信息比家属通过关系了解的信息还少的难堪局面。律师会见成了名符其实的见面,只能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很关心他,家属身体很好让放心,需要什么衣物、需要多少钱,以及身体好不好等,呜呼,律师会见又有什么用!

为了履行最起码的律师职责,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般我都会问:“你对公安机关以你涉嫌某某罪,对你刑事拘留,你是否有犯该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当问到这个问题时候,犯罪嫌疑人都是先看看坐在我身边或站在我身后的经办警察。当犯罪嫌疑人迟疑没有回答时,经办警察就就会说:“你有没有犯罪还不知道?”等类似的话,这时犯罪嫌疑人就立马会说,“有罪,我错了”之类的话,让我感到愕然。

因会见的内容是那么无聊,又那么与案情无关,致使会见一般都是15分钟内草草了事,然后律师就对这个案子没事可干了。时间久了,家属就经常会打电话或亲自来催,问案情有什么进展,律师又没有新的话题可说致使家属感觉很失望,或者就要求律师再次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以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只要案子还在公安机关,没有移交审查起诉,会见一次就几乎没有再次见的可能性,律师会见也就是仅见一次面,绝对没有第二次一说。

作为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了解案情、准备辩护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做出重大修订具有积极的重大意义,这有利于促进律师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和司法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安机关不仅死守《刑事诉讼法》,甚至不按《刑事诉讼法》办事又是为那般?在这样的境地中,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做什么?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之师,律师自的合法权利又谁来评,谁来主持公道?我充满期待……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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