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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各级法院公布的判决文书引发的思考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4-07-05 15:40:07, 已有人参与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三类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决文书一律网上公开展示。

对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司法解释规定,“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而应当技术处理的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互联网上公示裁判文书,在我看来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确实做到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广大群众地司法公正的监督,切实实现广大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通过网上加强对犯罪人个人信用、信誉进行警示,也起到一定的教育、防范作用。

而通过浏览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同时相比较于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裁判文书比较发现,贵州省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技术处理不是很规范,不该处理的也处理了,尤其是辩护人、代理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信息均给予删除,根据规定律师身份信息不属于技术处理的范围。虽然不可否认有些律师会借此炒作或作为新闻,但我认为只要律师合理的利用,也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贵州省各级法院网上公示的裁判文书具有较大的滞后性,没有及时在网上公示,尤其是重大一审刑事案件,几乎看不到该类案件的判决,只看到该类案件的裁定。

第三,裁判文书普遍行文较短,理论部分论述不充分
    第四,裁判文书中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裁决文书,辩护人缺失相当的严重,通过对支岩区、南明区一审刑事判决发现,刑事辩护律师的庭率相当的低,很多都是独任审判制,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完事。

对此,我认为,对裁决文书应当将裁定、判决给予分开,以方便广大群众查阅和查询。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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