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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量刑金额比较研究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07 16:42:2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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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了重大调整修改。相比较于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由原来的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上调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上调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上调至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其中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尤其调整幅度很大,几乎上调了十倍。

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数额较大标准,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以来,各地都根据当地经济及打击盗窃犯罪的需要相应确定了“数额较大”的立案侦查标准。在此之后的十年里,很多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均执行这一标准,但有些省份已看到十年前的经济水平与今日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均先后上调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立案侦查标准,如广东省、北京市和湖南省,均将原来的1000元立案标准,上调到2000元标准,个别省份上调到3000元的立案准。

对上调盗窃罪立案侦查标准,确实是经济发展已发生巨大变化的现实需要,以减少打击面,进而减少打击犯罪的经济成本,将很大一部分盗窃行为下沉为治安案件,肯定是对的,也是响应了各省先后调整盗窃罪立案标准要求。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在盗窃罪数额较大上,其调整标准与各地的呼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立案标准上调,无疑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据调查发现,全车各基层法院审理“两抢一盗”案件所占比例达到50%,有的甚至超过50%,而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又高达50%,律师每每到各级人民法院办事,看到法院案件公告屏幕上公示的绝大部分是盗窃案件。而盗窃犯罪,尤其是查实的初次盗窃犯罪,数额均较少,很大一部分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案情又相对简单,但往往是种理论层次不高,甚至没有争议的案件,往往占据了刑事法庭法官很大的精力。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盗窃罪数额较大,即上调侦查立案标准,将大大减少法院审判盗窃犯罪的数量,大大释放司法部门的人力、物力,而将精力放在其他严重犯罪和理论研究上。

相对于数额较大的修改,对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修改调整,调整的幅度相当大,在我看来则未必很合理。按98年旧司法解释,初次盗窃三万元则可以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新的司法解释,盗窃三十万以上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整整十倍,而实际上此次数额较大数额的修改仅仅一倍。在我看来,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修改,为导致如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盗窃犯罪大大轻刑化。因盗窃犯罪本身金额小,对小偷小摸型的犯罪分子,按新的司法解释将极少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部分将判处三年以下,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盗窃犯罪的轻刑化。第二,同一监狱的服刑人员,盗窃金额相同,但判刑殊异,负责效应巨大。对刚刚因盗窃三万或四万的盗窃罪犯罪分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因盗窃罪新进来的“师弟”则判处三年,整整相差七年,对师弟肯定嫉妒不得了,由此另一方面反映的问题是,中国刑事惩罚的连续性、连贯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的质疑!!

另一方面,盗窃罪在我国历来是高发犯罪,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作案手发越来越高超,老百姓防不胜防,盗窃罪发案率成为考评当地治安的重要指标,也让各基层公安部门倍感头痛,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利于打击犯罪有待实践检验。如在我办理的起某小区盗窃罪案中,该小区几乎每层被盗,被盗住户近百起,但各被告人均不认罪,所盗财物立即处理,而受害人所盗财物很少有凭证,被告人盗窃次数多,记忆混乱,与家属的供述极不吻合,致使家属所报案金额近200万元,而实际认定的金额不到20万元,该案经第一次开庭,正好适应用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对他们量刑相当有利,但这个有利的惊喜是否成为他们下次作案的“奖励”,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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