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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调研报告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2-29 18:29:13, 已有人参与

近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云岩区政协通过对少管所,劳改农场,工读学校,公办及民办学校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诸多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从普遍存在的现象寻找犯罪根源,共同探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 "青少年犯罪"的法理界定

青少年,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来说,应该是"青年""少年"的简称。而根据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青年"是十六七岁到二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也就是指"青年""少年"两个群体人的犯罪的简称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人,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里没有"青少年犯罪"的称谓,但从实际生活和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从宽责任、完全负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是完全负责任年龄。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通过对各单位的走访,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现状(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在我们对学校及检察院的专访中就了解到,在检院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不良少年结拜“蝴蝶帮”等抢劫学生财物等的案件。

3)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在走访中了解到,青少年犯罪变为激情犯罪,一时兴起,不记后果。为了一句话或因为别人看他一眼不舒服就将人活活打死的案件。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在有的不良少年中还流传着14岁以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要抓紧时间干点事的说法,小偷小摸成性,有的14岁以下的少年还被别人利用成为作案工具。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

三、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激情犯罪。

2)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3)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4)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某小学外发生的杀死小学生的案件就是因为言语冲突没有搜到钱,少年女孩杀死了男孩。

5)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6)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7)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

四、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在他们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客观因素

( 1 ) 社会原因。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量流动人口失业的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流动人口的子女无法受到良好的教育,生活无着落,社区无法管理,低保享受不了,因贫困原因而导致各种财产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 2 ) 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 )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青少年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青少年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五、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导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家庭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初基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老师。家庭在孩子的整个成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教育自己,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因为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我们对各单位的走访中,发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大多是离异家庭或者的父母都忙于事业,孩子无人监管的家庭。家庭失和,对孩子的成长就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会培养出性格变异,心理畸形的孩子。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靠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其实孩子都很宽容,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合格的父母应当是既有事业心,同时也有责任感的人。父母为创业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上的表率与楷模作用,以及对待问题的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和应对各种局面的能力,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

在我们走访过程中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在审理6个未成年人抢劫犯罪过程中,了解到该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也是因为好奇而激情犯罪,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为了挽救青少年,采取缓刑的惩罚,与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达成共同帮教协议,6名未成年的父母加大对子女的监管,定期到法院汇报思想和表现,法院也定期回访监外服刑人员,结果这6名未成年人都改过自新,并有5名考上大学,真正实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所以,加强家庭对子女的教育,管教义务的宣传应加大,让所有父母或准备为人父母的成年人都深刻的了解,教育子女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青少年对有关刑法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教育盲区相当严重。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孩子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起码责任。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埋下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危机。我们走访的少管所1416岁的孩子逐年增多。他们中大多是在犯案前就已经辍学,是学校的"双差生"(成绩差、品德差)。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好荣誉,将他们赶出学校,使他们升学无望,今后工作无望,心绪茫然而游手好闲,丧失人生目标追求,再加上没有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因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拉下水,滑进犯罪的泥潭。所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一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二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例,按学生不同的年龄段和知识层面,编写出由最常用到常见和不同难易程度的教材。三要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少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目前,云岩区的公立学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四要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通过聘请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给学生做案例讲解以案学法,这是值得推广的一种方式。

通过委员们的调查走访,发现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多为缀学少年,初中升高中过程中考不上高中的学生,文化层次低,考不上高中,又因家庭贫困或其它原因考不上中专,找工作文化层次太低,失业、失学闲散在家中,往往会被外界引诱走上犯罪道路。有委员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城市是否已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的时间是否能增长,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因素,资金、人力、物力之上,需要社会各界来共同探讨和关心的问题。

(三)加强社区的文明建设,发挥社区资源优势,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我们在对各个社区的走访中,发现宅吉社区的一些做法有可取之外,他们将社区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委员)发动起来,组织对社区的巡视,发现有问题少年积极与他们沟通,帮教问题少年,社区还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和青少年进行普法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

(四)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

1)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扫除黄、赌、毒。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2)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这项工作是能够做好的。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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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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