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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或暗示胁迫是否构成抢劫罪之分析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2-14 22:39:2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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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多是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如明确威胁,如不给付钱财就要当场实施杀害或伤害行为;或者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一般说来,对赤裸裸的胁迫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并不困难。但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故需要专门加以分析。

1.不作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传统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积极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以不救相要挟,意图取财。例如当班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以不救护相要挟,要求病人或其家属亲友当场交付财物。

(2)因行为人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行为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

(3)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定义务的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

笔者认为,第三种情况,因为行为人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无义务则无犯罪,其要挟取财行为属于道德、政纪、党纪而非刑法调整范围,所得财物应作不当得利返还,不宜按抢劫罪处理。前两种情况应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对胁迫的传统理解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根据。现行法条规定才是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根据。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胁迫便有作为的胁迫与不作为的胁迫之分。法条并没有明确否定不作为的胁迫,如果只因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理解,便排除法条并不明确排除的不作为胁迫,这是于法不符的。

第二,不作为的胁迫劫财具有与作为的胁迫劫财相当的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医生对一生命垂危病人实施手术,在开膛剖腹之后,突然以不继续手术要挟取财。病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生命已危在旦夕。医生的这种不作为已严重危及了该病人的生命安全,其家属亲友百般无奈之下,奉以钱财,公民的财产权也受到了侵犯。该医生此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且还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显而易见。

第三,以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之所以成立抢劫,最关键的原因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2. 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胁迫的另一个一般理解是胁迫方式的明示性,但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行为人以暗示胁迫当场取财,而被胁迫人并未交付财物。这一种情况,要么是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胁迫内容,要么就是虽然暗示手段足以传达胁迫内容,但因为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控制不足以达到令其不敢不交出财物的程度。这两种情况,虽然都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因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所造成的危害都较轻微,以不定抢劫罪为妥。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暗示胁迫手段较为严重,尽管被害人并未交付财物,也应该以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以暗示胁迫意图当场取财,而被害人因精神恐惧而当场交付财物,笔者认为,应该以抢劫罪论处,理由如下:

第一,胁迫劫财是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而不敢反抗,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并没有排除暗示胁迫手段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抢劫故意,客观上实施暗示的胁迫手段,而且从被害人交付财物这一情节来看,这种暗示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已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因此,完全符合胁迫劫财的本质特征。

第二,明示跟暗示,只不过是胁迫内容的方式不同。“暗示”只是相对于“明示”而言,行为人以劫财为目的,而且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这种“暗示”无论如何,都是足以传达暴力威胁内容的。因此,暗示跟明示,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从实际情形看,存在大量的以暗示胁迫劫财的方式。如果暗示胁迫劫财得不到处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还会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变明示的胁迫为暗示的胁迫,借以逃脱打击。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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