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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故意杀人罪从主观方面从严情节的把握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1-11-14 21:36:30, 已有人参与

各国刑法从主观方面出发规定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的,大体包括预谋、犯罪动机两个方面。

    (1)预谋

    在规定有谋杀罪的国家,谋杀罪通常都是较故意杀人罪更重的罪行。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预谋”是故意杀人罪的一个从严情节。尽管根据其本国刑法,预谋是最严重杀人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士等。但如今在英美,实际对于谋杀罪中预谋的要求已不再那么严格,预谋对于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从严情节更大程度体现在对谋杀罪等级的划分,而非谋杀罪认定之本身。在美国绝大多数对谋杀罪予以等级划分的州,预谋都在一级谋杀罪构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而言,一级谋杀罪包括两种,其一为在实行特定种类重罪过程中发生的重罪——谋杀;其二则为有预谋的谋杀,即早期普通法中的谋杀罪。

    在不设谋杀罪的国家中,预谋作为法定从严情节明确规定于本国刑法的,主要是意大利、西班牙和泰国。

我国台湾刑法界从谋杀罪之废除理由出发,对预谋作为故意杀人罪之从重情节妥当与否,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预谋作为从重情节本身具有不当性:(1)有预谋之杀意与无预谋之杀意,法理上不能有正确之区分;(2)即使可分,而同一杀人,刑法究无轻重之差;(3)因犯意出于预谋而加重其刑,何以别种犯罪俱无特予以重刑之规定?反对者则认为,以犯意之轻重,区别谋杀与故杀,未为不当。认为不能因其难以分别或他罪无此规定而否定预谋作为法定从重情节之合理性。并认为,“以预谋之故意,为杀人罪加重之情节,谓犯罪人有特别之凶性,因科以重刑……”废除谋杀之规定,不过是因为刑法对普通杀人罪法定刑已包括极刑。

(2)犯罪动机。相当一部分国家都将出于卑劣动机而杀人的,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但对于何谓“卑劣”的动机,却是见仁见智。如德国刑法规定为“出于杀人嗜好、性欲的满足、贪财或其他卑劣的动机”;或“意图实现或掩盖其他犯罪行为而杀人”;法国刑法规定为“为阻止证人、受害人或一方民事当事人告发事实、提起控告或出庭作证,或者由于其告发、控告或出庭作证而杀害证人、受害人或一方民事当事人。”意大利刑法规定为“为逃避拘留、逮捕或监禁”、“出于卑劣或者无聊的理由”;西班牙刑法规定为“为获取某一代价,补偿或承诺”;俄罗斯刑法规定为“出于贪利的动机”、“流氓动机”、“为掩盖其他犯罪或为实施其他犯罪创造条件而实施”、“出于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仇恨或敌视,或为了血族复仇而实施的”、“以利用受害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为目的”;朝鲜刑法规定为:“出于贪利、嫉妒、或其他卑鄙动机”、“为了隐蔽其他重罪”;蒙古刑法规定为“以掩盖其他罪行或者便于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泰国刑法规定为:“因预备或便于其他犯罪而杀人”、“因确保其他犯罪所得之利益、掩饰其他犯罪或脱免其他犯罪之处罚”;巴西则规定为“出于卑鄙的动机”、“下流的动机”、“为了便利或保证另一罪的实施。隐匿、逃避惩罚或从中获利”等等。然而,一般说来,动机属于影响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评价的因素,其本身并非独立的影响刑事责任的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犯罪动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而不必笼统地将之作为法定情节规定于刑法之中。

    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从严情节,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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