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犯罪可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后果、起因、目的、手段、对象和其他相关情况综合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有预谋杀人的;
(二)出于杀人嗜好、报复、奸情、妒忌、图财或者其他卑劣动机杀人的;
(三)为准备或方便实施犯罪或者为掩盖犯罪而杀人的;
(四)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人;
(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的;
(六)为消除竞争对手或者雇佣杀人的;
(七)杀害两人以上或者多次杀人的;
(八)杀害正在履行职务或者正在履行社会义务的人的;
(九)杀害因年龄、疾病、残疾、怀孕、身体或精神缺陷,明显极易攻击之人或罪犯明知极易攻击之人的;
(十)有组织犯罪团伙、集团杀人的;
(十一)基于恐怖或者政治目的杀害他人的;
(十二)基于民族、种族、宗教的仇恨或敌对或者血亲复仇动机的;
(十三)出于利用受害人的器官或组织的动机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被害人对其个人或亲属进行迫害、虐待、重大侮辱或者因被害人有其他明显过错,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激情杀人的;
(二)受他人真实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真实承诺而杀人的;
(三)指使、教唆或者帮助具有认识能力的人自杀的;
(四)共谋自杀而实施第(二)或(三)项规定行为的;
(五)出于同情与怜悯,为免除绝症病人的痛苦而杀害绝症病人的;
(六)基于值得怜悯的动机或为隐瞒羞耻或者在被刺激的情景下,母亲杀害新生儿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
实施本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之一:本法中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作为与持有的构建省略)。
不作为具有可罚性,如果本法作了明确规定的。
行为人具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且有能力阻止而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照本法处罚。
作为义务的产生可以基于:
(一)法律明文的规定;
(二)职务、职责或职业的要求;
(三)行为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四)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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