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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抢劫案辩护词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0-11-19 15:40:10, 已有人参与

抢劫罪贵阳辩护律师.jpg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辅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的亲属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抢劫案被告人林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以及此前的认真阅卷,对本案有了清楚的理解,即本案的唯一焦点20018月、9月份在贵阳南岳路顾某房屋内张某、张某A被骗冬虫夏草的致害人陈某与今天的被告人林某是否系同一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张某某、张某、周某、顾某等四人的辩护笔录指认被告人林某即为陈强存在辩认错误的可能,仅依据辩认笔录认定被告人林某即为陈强证据不足。

(一)张某某、张某在几次陈述怎样从房间出来的细节不一致,说明辩认的一个人是会出现失误的可能。

张某某在

(二)张某系随同贵阳市公安机关去莆田抓林某的的,其曾在的笔录中讲述的在阳台隔玻璃辩认林某,因此,公安机关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为张某对林某作真人辩认不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

(三)张某某只见过陈强一次,张某只见过陈某两次,顾某和周某也只见过陈强一次,在事隔六年之后,来辩认林某和陈某是否系同一人,存在发生失误的可能。

因此,仅凭四人的辩认笔录就肯定林某与陈某是同一个人,存在证据不足。就此判决可能造成错案,冤枉无罪的人,所以,辩护人提出收集另一证据,即鉴定陈某的笔迹与林某的笔迹是否系同一人。

二、鉴定陈强的笔迹与林某的笔迹存在可能,且该证据系原始证据,并经科学技术检验得出公正、合法。

首先,张某某在书写的材料中指出,陈某与张某签订有冬虫夏草买卖的协议,其次,顾某的租赁合同,两者均有陈某签字。第三,林某某在2000年时在莆田市工商部门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该有林某的申请登记资料,即有相近时间林某的字迹。虽然该申请资料是林某而不可能是陈某,但是否属同一个人书写是可以鉴定的。如果鉴定结论与辩认笔录相互映证被告人林某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如鉴定结论不能与辩认笔录相佐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宣告无罪。另外,林某某是破案线索的直接来源,并自书经过材料,但是(1)林某某到贵阳找张某某的经费由林玉某提供,而林玉某与林某有经济纠纷,即有利害关系;(2)林万某讲其到贵阳是冒育莆田市东桥派出所协勤人员,事实上林万某不是协勤人员;(3)林万某讲林某靠诈骗发财,但事实上林某此前没有受到违法犯罪的处罚。因此,一个冒充分派出所协勤人员本身就是违法的人,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慎重,既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甘落后核算过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钦友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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