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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1-02-17 19:18:0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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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杨清、姜涛律师担任赵某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2002)官检诉字第214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赵某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

一、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作为被害者郭某朋友,同时也身处于事故中的被告人赵某更不愿意。但却由于一时疏忽,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被告人赵某也极为悲痛并深感自责。

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对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地歉意,并预付各种费用近三万元。

三、本案中同为驾驶员的郭 ,自己应当预见酒后驾车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却仍于应由自己驾车的当晚喝醉,将车交由一起喝酒的同伴,即被告人赵某驾驶。因此,这起事故中被害人郭富存在有一定过失。

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我国的刑罚目的又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从轻处罚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出于过失引发事故,悔罪态度好,被害者也存有一定过失,且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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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年 月 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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