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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癫儿子杀死父母求解脱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1-11-26 19:46:49, 已有人参与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锦州市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本人及孟宪静律师担任岳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及参加刚才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岳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时是限定责任能力人。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岳某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轻性抑郁症,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其在实施杀害父母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定责任能力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相关证据表明被告人在行凶后并末逃跑,而且在其大伯某某赶来后及时告诉自己的女儿向村书记报案,村书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正在割腕自杀时将其抓获。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是孝顺父母的好儿子,平日里和父母关系也很好,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只是因为一时糊涂,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才铸成大错。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愿意认罪伏法。

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认罪伏法。被告人杀害被害人仅是为了想和被害人一起解脱于苦难的生活中,在其杀害被害人后也实施了自杀行为,只是由于公安人员及时赶到未能得逞。这些情节充分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和积极的悔罪表现。在被抓获后,先后的几次询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的亲属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此案的特殊性,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被告人犯罪时为限定责任能力人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情节。而且被告人已经得到了家人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刘若阳 孟宪静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OO九年六月十五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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