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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嘴角变人命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1-11-26 20:58:25, 已有人参与

 故意杀人罪辩护 贵州辩护律师 贵阳著名辩护律师.jpg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田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田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卷宗,并多次召集专业人士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事实问题进行研究,开庭时又与公诉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听取了被告人的自我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并应该依照刑法予以制裁,但是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1、被告人没有杀人动机,不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首先,由公诉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词可以得知,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李某平时关系非常好。被告人自己也供述他和被害人打算在北京开饭店,然后就准备结婚(口供卷34页中间)

其次,从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写给其母亲的字条中也可以看到,被告人因为被害人的死亡,首先想到的是自杀,和她一起死,并且在短短的几百字中三次表白自己是爱被害人的。

再次,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此之前并没有其他矛盾或利益冲突。

因此,被告人田某不具有杀害李的直接故意。

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放任李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从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的口供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共计七次有关事情经过的供述中,无一例外地提到了自己在发现被害人翻白眼后,就赶紧把手松开,并且用双手压她的胸部,并给她做人工呼吸

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表述七次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其口供对这一事件表述的真实性。

因此,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翻白眼后,积极的抢救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在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时,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的发生,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被告人田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二、 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从轻处以刑罚

被告人在白天签订租房合同事件中,三次遭到被害人没有明确原因的阻止,使自己在房东面前表现得言而无信,心中自然有气。随后,被害人又说被告人没有一个叫言言的男孩对她好,还说要和言言结婚(见证据卷121)。这样的话对于一个正在热恋中的男青年来说,精神上所受的刺激是可想而知的。

另外,被害人在床上用脚踢田某,让他滚,被告人没有还手,也没有动,被害人又用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往后推,致使其差点掉下床。这时的被告人又气又急,在身体受到冲击的情况下,才反手掐被害人的脖子。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这一点能够给予充分考虑。

三、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构成了自首,可以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九年三月三十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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