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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9-06 22:44:3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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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某的妻子汤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庭审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充分的了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本案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也就是要求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汤某家摆在货架下矿泉水箱子里(证人汤某、毛某都证实,该香烟没摆在货架上,而是放在货架下的矿泉水箱子里)而没有放在摆烟的货架上进行销售的打有孝南码的香烟进行查扣,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另外,根据证人毛某、汤某、沈某的证言表明,执法人员田某等人到宽畅超市时,只有被告人沈某11岁的小女儿沈某某一个人在店里,执法人员便开始检查。该所谓的执法专班中,除了公安人员着警服外,没有任何人穿制服。当时也未对沈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相信执法人员也不会对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出示证件的。直到业主汤某回来,田某才拿出证件在其面前晃了一下。可见,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正如公诉人所说,被告人沈某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公务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侵犯的。也正基于此,才是引起业主汤某不满,不予配合的根源。其后,执法人员田某又将业主汤某的右手扭伤,说明此次执法方式违法,甚至是暴力执法。从后来田某又从车上下来给汤某道歉的行为看,田某本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的。由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此次执法活动从内容上、程序上和方式上都严重违法,这就失去了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必须依法执行公务的基本前提。

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

本案中,所有的证人都证明了被告人沈某在赶回家时,所有的执法人员都已经离开了他家的商店。证人马某的证言更进一步证明了沈某回家时“事情基本结束了,没有争吵了。”可见,本次针对宽畅超市进行检查的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了。因此,本案被告人沈某与执行公务已经完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汤某发生的扭打,不再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性质。

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足以出现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接到电话时只知道他爱人被打了,便赶回家中。到家后,看到其爱人手上有伤便问谁打的,有人告诉他打人的在车上,他便冲向车去,车旁边的汤某阻止其开车门,两人发生扭打。这一事实,沈某本人及证人汤某、马某、聂某、毛某、汤某某等证人都予以证实,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定。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沈某的行为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动机、目的与妨害公务罪有任何联系。相反,根据这些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回到家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人告诉他有谁在执行公务。当时他冲向车旁拉车门的动机是因自己的老婆被打而气愤,目的是找打他老婆的人理论。因站在车旁边的汤某阻止,才发生冲突。当时汤某没有穿制服,沈某也不知道他是什么人。因此,被告人虽然与汤某发生了扭打,但综观整个过程,他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主观上也不具有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虽然值得商榷,但当时被害人汤刚不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被告人也不知道他是公务人员,因此,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敬请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沈勇无罪!

                           辩护人:何树利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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