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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绿花指控涉嫌受贿的辩护意见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28 00:00:29, 已有人参与

受贿罪辩护.jpg

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刘绿花亲属戴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绿花与其丈夫刘武兵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即多次会见了刘绿花本人了解相关案情,同时向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和贵公诉科经办人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在此,我很感谢贵检察院对本律师的支持,以及相应人员对刘绿花的宽容、理解和关照,代表家属和刘绿花本人,向贵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员致以感谢。通过反贪污贿赂局的《起诉意见书》我发现,刘绿花与丈夫刘武兵涉嫌共同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两项指控,但通过对案情证据材料的掌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辩护人认为,作为刘武兵配偶的刘绿花,双峰县反贪污贿赂局指控其与丈夫刘武兵共同受贿5万元,对该指控辩护人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彭红桃独自送五万元经过及基本事实

双峰县反贪污贿赂局指控,2012年6月8日刘绿花在家里收受彭红桃现金5万元,由此与刘武兵构成共同受贿。根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可知,该笔款林小民夫妻送的最后一笔,距林小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武兵受贿相距二十天。当时林小民与刘武兵在工程款结算、付款上与产生很大的矛盾,刘武兵将林小民所报工程款据实删减,林小民认为刘武兵收受好处,还在工程款上与他“过不去”,心里很是恼火。同时,林小民从小道消息听说刘武兵可能将煤矿掘进工程外包等,林小民又将赌注押在刘武兵身上,并希望由此缓和下双方的矛盾。

由此,当日林小民妻子彭红桃取了5万元钱,林小民因已对刘武兵很反感而不愿意送钱和与刘武兵接触见面,彭红桃带上两只鸡独自去刘武兵家。彭红桃来到刘武兵家里,只有刘绿花一个人在家,于是由刘绿花接待了彭红桃。彭红桃进到刘武兵的家里,先将两只鸡放在刘武兵家厕所,接着和刘绿花聊起来,主要是谈生活和讲到因刘武兵卡和减扣林小民的工程款致发不工人工资,刘绿花更多的是听彭红桃讲。约10多分钟彭红桃离开刘武兵家里,走时将5万元放在沙发上,刘绿花要求彭红桃拿回去,彭红桃不从将5万元留在刘武兵家里匆匆离开。刘武兵从公司下班回到家,刘绿花将彭红桃送钱的事告诉刘武兵,刘武兵要求刘绿花不要参与、不要管这样的事。

通过刘绿花、彭红桃、林小民和刘武兵四人的言词证据还原的上述当时事实,我们可以印证或确认以下三方面基本情况:

第一,彭红桃、林小民夫妇俩主观上均很明确,这5万元是送给刘武兵,而不是先送给刘绿花,让刘绿花去说服刘武兵以帮他们的忙!彭红桃、林小民在没有事先和刘武兵、刘绿花联系的情况下,彭红桃直接来到刘武兵家里,当时只有刘绿花在家。对彭红桃将5万元送到家里,当时刘武兵并不知情,只在刘武兵回到家时刘绿花才将这个情况告诉刘武兵,也即在收受这5万元时,刘武兵与刘绿花没有事先通谋,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彭红桃并没有将钱直接拿给刘绿花,而是将钱放在沙发上,刘绿花要求彭红桃将钱拿回去,彭红桃没有将钱拿回去而离开,这时刘绿花要求彭红桃将钱拿回去变得不可能,刘绿花收受该这5万元处于不可避免与被动或被迫状态。

第三,刘绿花将彭红桃送钱的事告诉刘武兵,刘武兵要求刘绿花不要参与、不要管这个事,也即刘绿花只将事告诉刘武兵,并没有劝说、怂恿唆使、鼓动刘武兵帮林小民的忙。

二、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情形

    为控制打击面,国家从政策和法律上,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从严把握,并与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区分开来,司法实践中,主要将以下四种情形,作为认定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其他不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观点内容来源人民法院网)

   第一,犯意教唆型。配偶唆使、逼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并无收受他人贿赂的故意或正处于意志不坚定之时,配偶有意开导、劝说、怂恿、请求,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从而引起了或坚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意事后配偶实施了具体的受贿行为,即所谓的配偶教唆型

第二,主动索财型。配偶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在外主动索取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人的钱财,之后唆使命令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

第三,预谋策划型。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事前共谋、明确分工,一人收钱,一人办事,俗称“夫妻店”;配偶积极为国家工作人员如何替请托人办事出谋划策,并直接参与收钱。
  第四,事发协助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被立案调查,配偶积极地将财物转移至秘密场所,毁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单据、发票等证据,或对行贿人、知情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给予隐瞒等。此时,家属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也可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包庇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在没有证据证明配偶教唆、预谋受贿的情况下,只有在配偶积极介入受贿犯罪核心环节时,才能推定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谋,否则,不能以配偶明知或代收款而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否则有悖立法本意,有扩大打击范围或恶意打击之嫌。

     三、刘绿花被动收财物不当然构成受贿的共犯

2012年6月8日彭红桃所送5万元到刘武兵家里这一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结合上述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的情形上看,辩护人认为,刘绿花不由此与刘武兵构成共同受贿。

第一,主观方面,因彭红桃径直来到刘武兵家里,刘绿花并无与刘武兵勾结、串通,共同收受彭红桃5贿赂的故意,事后双方又没有商量共同帮林小民的忙。

第二,客观方面,因刘武兵不在家,刘绿花不得不接待彭红桃,而彭红桃登门拜访还是送5万元本身都具有很大的偶然,即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家,配偶代为收下的情形”。这种行为双方既不属于按事前明确分工而如约收钱,也不是主动出面索取贿赂,有一定的随机性、被动性。事实上也是如此,彭红桃将钱放在沙发上,刘绿花让其拿回去,但事实上她无法阻止或将钱拿回给彭红桃

第三,对2012年5月13日,林小民、彭红桃夫妇所送5万元现金,同样也不能认定刘绿花是受贿的共犯。林小民夫妇请刘武兵吃饭和洗脚,刘绿花一道陪同,四人洗完脚准备离开会所时,彭红桃将当着刘武兵的面将5万元交给刘绿花。显示然刘绿花当然明知这钱是他们给刘武兵的“感谢费”,但同样不能认定刘绿花与刘武兵是共犯关系。充其量只能证明刘绿花明知或应知收受贿赂的事实,不足以从客观上反映刘绿花与刘武兵就受贿进行了意思联络或共谋。

公诉人,对刘武兵收受林小民夫妇钱财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我们知道,如林小民夫妇类的行贿人,为了行贿挖空心思,无孔不入,更也是让国家工人人员及家属防不胜防或无法抵挡、抗拒。因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行贿人正是利用这种“利益共同体”而实施行贿之便。受贿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在于惩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家属偶然的、被动的收受贿赂的行为。这也正是在查处的一系列国家工人员贪污、受贿的大大小小案件中,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受贿共同犯罪少之又少的原因所在。毫无疑问,本案将刘绿花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在辩护人看来,于法于理不合,请求公诉人切实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绿花不构成受贿罪。

此 致

 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1年  月  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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